地役權合同應該與誰簽訂。地役權是根據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其不動產收益的權利。別人的不動產是勞役,自己的不動產是勞役。因此,地役權具有以下特點:1。地役權是根據合同成立的,即當事人之間必須有書面合同才能成立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地役權和使用地役權的所在地、使用目的和方法、使用期限、費用和支付方式等,這與相鄰權不同。相鄰權是合法的、免費的。2地役權是對他人不動產的使用。三。地役權是為了提高房地產的收益。4地役權的設立采取對抗性,即地役權在地役權合同生效時成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的設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如果不明確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人和義務承擔人,糾紛也難以解決。根據我國土地制度,地役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建設用地所有人、宅基地所有人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人。因此,應當寫明上述權利人或者使用人的姓名、地址。(2) 地役權和地役權的位置。地役權合同簽訂時,應當寫明地役權的位置、四個方向、面積和擬地役權。尤其應詳細記錄地役權的位置,并盡可能繪制圖表。(3) 使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的目的,即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道等。如何使用地役權?比如排水地役權設立后,是采用挖排水渠還是鋪設排水管道的方法。(4)使用期。即使用地役權的具體起止時間。地役權的期限是地役權存在的基礎,應當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地役權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5)費用和支付方式。地役權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如果支付,地役權人和地役權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費用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是分期支付還是一次性支付。(6)爭議解決。爭議解決方式是指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和方法。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
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確定特定地役權和地役權的特定地役權。因此,合同條款是否完整、準確,決定著合同能否順利履行,達到簽訂合同的目的。物權法規定的地役權內容只是地役權總合同中應當包含的條款,但不限于此。但并不意味著合同中沒有任何一項條款將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無效。合同主要條款的規定只是作為提醒和示范。地役權由雙方協商確定。對于地役權的內容,法律沒有做出嚴格的限制。只要雙方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的約定將得到尊重。然而,地役權也受到限制。地役權人濫用權利的,地役權人有權終止地役權。對此,《物權法》還規定,地役權人違反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或者有償使用地役權,約定的支付期限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不支付費用的,地役權人有權終止地役權合同和地役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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