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登記關于地役權登記,物權法第十四章規定,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地役權登記是對抗性的,不具有效力。地役權在地役權合同生效時成立,而不是在登記時成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役權登記要求雙方自愿申請并提供地役權合同。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時,地役權和地役權的歸屬,特別是地役權的歸屬,應當明確、無爭議,當事人應當提供地役權和地役權的土地權利證書。三是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期限。地役權登記可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辦理,無需報請政府批準。(5) 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在土地登記簿和地役權、準地役權的土地權證上,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在土地檔案館奴役和奴役就是奴役。地役權和被地役權屬于不同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地役權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地役權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地役權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土地地役權登記簿。7地役權登記后,應當向當事人簽發他項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記載在土地證記載欄。8地役權初始登記雖然以登記對抗為基礎,但已登記的地役權發生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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