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保瑧斀Y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使用年限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訂立合同。地役權是為自己的不動產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1) 地役權設立方式:地役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2) 地役權登記的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 地役權期限: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4) 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擔地役權的,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成立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繼續享有或者承擔已成立的地役權。(5) 地役權的效力。土地已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設定地役權。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同時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6) 地役權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役權在抵押實現的同時轉讓。(7) 地役權變更:
1。地役權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的,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地役權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的,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地役權制度的立法精神是在不降低地役權效用的前提下增加地役權的價值。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前往律霸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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