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和地役權是一種物權,是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財產的占有、使用和受益的專有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yǎng)殖、捕撈水域、灘涂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地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地役權是指為方便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提高其使用效率,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首先,地役權是當事人根據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第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中的用益物權。第三,地役權是為方便地役權而設立的用益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約定使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利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地役權,本人的不動產為地役權。地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地役權是對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的用益物權,權利主體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使用者。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的地役權是以用益物權的形式出現的。由于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用益物權主要用于調整土地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地役權也是如此。因此,有必要對不同使用者、同一所有人的兩塊土地設立地役權。在我國,地役權人不僅包括土地所有人,還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人、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權所有人。(2) 地役權的客體通常是土地。我國地役權的客體不包括建筑物。當然,它不一定是一塊完整的土地,它可以是一塊土地的一部分。(三)地役權是權利人為便利自己所擁有或者使用的土地的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等通常用途而設定的用益物權,這里所謂的“便利”并不限于便利利益在經濟或財產價值上,還包括精神或情感上的利益,如地役權的俯瞰。地役權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所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權。由于地役權的內容超出了地役權的正常使用價值,提高了地役權的收益,并對地役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作了額外的限制。因此,有必要通過雙方協(xié)議調整這兩塊土地的用途。一般認為,地役權是為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可分為正地役權和負地役權、連續(xù)地役權和非連續(xù)地役權、履行地役權和不履行地役權。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訪問律師網征求意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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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董娟娟,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本科畢業(yè)于上海外國語大學,獲得法學學士與英語文學學士雙學位。研究生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大學,獲得國際法專業(yè)碩士學位。2011年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2012年通過了英語專業(yè)八級,擁有十分扎實的專業(yè)知識和辦案經驗。董娟娟律師擅長企業(yè)法律顧問、婚姻家庭、刑事辯護、經濟糾紛、損害賠償等領域的法律實務。董娟娟律師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誠信為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當事人的尊重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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