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從屬性和不可分割性一、地役權的設立必須是地役權與地役權同時存在,因此地役權的法律屬性不同于其他物權。地役權雖然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但并不是地役權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擴張,而是與地役權所有權或使用權共命運,即地役權的從屬關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地役權必須與地役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一并轉讓,不能與地役權分開轉讓,即地役權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保留地役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但只將地役權轉讓給他人,不得自行保留地役權,而將地役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地役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地役權不得分別轉讓給兩人。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不能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同時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地役權不得與地役權分離,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如果在地役權上設定了其他權利,地役權也包括在內。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在地役權上設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行使地役權,地役權不能單獨作為抵押權、地役權租賃權等其他權利的客體。我國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不能單獨抵押。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役權在抵押實現的同時轉讓。地役權的不可分割性地役權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地役權是一項不可分割的權利,即地役權不能分為兩種以上的權利,也不能排除其中的一部分。地役權分割時,地役權的利益仍然存在。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役權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應當同時享有地役權。地役權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的,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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