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不能單獨轉讓嗎?
一般來說,地役權不能單獨轉讓。《物權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同時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地役權的從屬關系以及地役權不得與地役權分離和單獨轉讓的規定。地役權的設立必須是必要的地役權,地役權同時存在,地役權的法律屬性不同于其他物權。地役權雖然是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但應與地役權的使用權同歸于盡。地役權必須與地役權一并轉讓,不能與地役權分離。地役權的從屬關系主要表現在三種情況:一是地役權人不保留地役權的使用權,而單獨轉讓地役權;二是地役權人不保留地役權,而單獨轉讓地役權;第三,地役權人不得將地役權和地役權的使用權轉讓給不同的人。總之,地役權的轉讓違反地役權的屬性,只能認定為無效。例如,為方便其房屋的照明,甲、乙雙方設置了照明地役權,約定乙方房屋建筑不得超過兩層,并進行了登記。后來,a把房子轉讓給C,B在他的房子上蓋了一棟三層樓。C要求B搬走地板,但B拒絕了。B認為地役權是他和a共同創造的,其他人不能享有。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地役權與地役權并存、共亡。地役權已經轉讓給C,為地役權設定的地役權當然也將轉讓給C,除非雙方在訂立地役權合同時另有約定。因此,C的命題應該得到支持,而B的命題是站不住腳的。取得地役權的原因如下:
1。地役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契約行為確立地役權;另一種是以遺囑行為等個別行為確立地役權。
2。首先,它是由于時效而取得的,時效僅限于繼續和明示的地役權;其次,它是由于繼承而取得的。地役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土地的喪失是任何以土地為客體的物權喪失的原因,而地役權的消滅不僅是因為土地(地役權)的喪失,而且是因為地役權的喪失。
2。事實上,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不可能實現的,即當地役權不再有利于地役權的供求時,地役權就會被消滅。例如,取水地役權因地役權水源枯竭而消滅。三。地役權人終止地役權關系。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地役權因地役權人終止地役權關系而消滅:一是地役權人違反法律或者合同的約定濫用地役權。地役權人濫用地役權的情形很多:地役權人不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如地役權為耕地,地役權人改變用途,使其無法耕種;地役權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經地役權人多次警告、挖塘養殖等;地役權人超越地役權合同范圍使用地役權,妨礙地役權人正常生產生活,經地役權人多次協商仍不改正;地役權人利用地役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二是有償使用地役權,約定的支付期限屆滿后,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費用的,經兩次催交。在有償地役權合同的履行中,地役權一方按照地役權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時間向另一方支付價款,是一種合同義務。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兩次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費用義務的,地役權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地役權關系。
4。地役權人放棄地役權的,地役權恢復為無負擔狀態,地役權消滅。但是,如果是有償地役權,地役權人放棄地役權后,仍應支付整個地役權期間的租金。
以上是小編為您安排的相關內容。地役權不能單獨轉讓,因為地役權是一種從屬權利,需要隨著主體權利的變化而變化,不能單獨轉讓。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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