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審判不可以直播嗎
可以的。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擴大法制宣傳效果,規范人民法院庭審直播、錄播活動,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通過電視、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傳媒系統對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的直播、錄播,應當遵循依法、真實、規范的原則。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對于下列案件,不得進行庭審直播、錄播: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二)檢察機關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并有正當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當事人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并有正當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審直播、錄播的案件。
第三條人民法院進行庭審直播、錄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公開范圍進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證人保護等問題,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第四條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進行庭審直播、錄播的,由有關審判庭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并填寫庭審直播、錄播申報表,提交案件重要的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播、錄播申報程序和申報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直播、錄播申報程序和申報表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
第五條庭審直播、錄播實行一案一審核制度。人民法院進行網絡庭審直播、錄播的,由審判庭向本院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有關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副院長批準。必要時,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核。人民法院通過**電視臺進行庭審直播、錄播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通過省級電視臺進行庭審直播、錄播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
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庭審直播、錄播的監督管理和溝通協調工作。有關審判庭負責庭審直播、錄播案件的選擇,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技術部門和網絡管理部門為庭審直播、錄播提供技術保障和服務。所有參與部門應當做好庭審直播、錄播的準備工作,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庭審直播、錄播的順暢運行。
第七條庭審直播、錄播工作人員的活動以及有關設備的運行不得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規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院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2013年《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創新庭審公開的方式,以視頻、音頻、圖文、微博等方式適時公開庭審過程。人民法院的開庭公告、聽證公告,至遲應當于開庭、聽證三日前在審判流程公開平臺公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
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加強科技法庭建設,推動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建立庭審錄音錄像的管理、使用、儲存制度。規范以圖文、視頻等方式直播庭審的范圍和程序。
二、公開審判存在的問題
審判公開的程序不規范。審判公開,一是在庭審過程中,對社會公眾的公開不夠,尤其對新聞媒體,常常限制記者采訪和報道。公開開庭的實際效果不理想,大多數是當事人的親友到庭旁聽,公眾旁聽開庭的制度還未形成。而審判公開的對象,不僅包括當事人,還包括社會。二是審判人員在開庭的準備程序中,也很不規范。有的案件應該公開審理卻未公開,也有的審判人員對某些案件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有的開庭進行了公告,有的開庭未公告,只在卷宗中附有一張開庭公告,群眾無從知曉開庭,當然也就無法旁聽。三是有的法院無專門的公告場所;有的法院開庭場所不規范,法官由于審判庭緊張或為圖省事,在辦公室內開庭。群眾無法旁聽,公開開庭無法落實。四是在宣判環節上,對當庭宣判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往往沒有做到公開宣判。五是在執行過程中,權利人對自己的案件何時能夠執結,心中沒底,權利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執行程序如何公開沒有法定。
綜上所述,在我國,在一定的條件下,滿足一定的標準,公開審判可以直播。小編認為公開審判對我國推進法治建設有很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可以監督法院人員審判更加合理,有據,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如果您有更為復雜的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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