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教師死亡的責任如何承擔一、學生傷害教師死亡的責任如何承擔取決于學生的年齡。如果他們超過14歲,他們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案例:12日,來自湖南省元江市委宣傳部的消息,12日下午4點后,元江市某中學發(fā)生一起學生死亡事故。犯罪嫌疑人羅某已被公安機關(guān)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2017年11月12日,星期天,在這樣一個休息日,對湖南省元江市一所中學的鮑老師來說,這無疑是一個悲慘的日子。周日下午,他被班上的學生用跳彈刀捅死,不幸身亡。我相信,這樣的結(jié)果無疑會給鮑家?guī)砭薮蟮拇驌艉推茐摹W生惡意傷害教師致死,是社會的良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年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毒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16周歲而不受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jiān)護人給予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押。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于審判時已滿75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有教育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依法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在職責范圍內(nèi)不履行有關(guān)義務,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不履行的,不承擔責任。”第四十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以外的人身傷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侵權(quán)人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不履行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三,學生傷害事故的主要類型從歷史上校園事故的類型分析,從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故來看,學校有幾個重點部位容易發(fā)生危險,包括實驗室(如水電、強酸強堿、有毒物質(zhì)等)、語音室、電腦室、,廣播室主控室、視聽多功能室、圖書館書庫、財務室、辦公室、食堂、宿舍、接待室等,易發(fā)生以下各類事故。擁堵主要集中在走廊、通道、臺階、衛(wèi)生間、校門等處,校園內(nèi)的欄桿、墻壁和水泥地面也可能成為“隱形殺手”。運動損傷:跑步、跳躍、投擲過程中的意外傷害,或運動器材管理不善造成的傷害。在體育活動中,學生踢足球時摔傷眼睛,練跳箱時摔傷胳膊,甚至因病猝死的事故是無法預防的。
3。學生玩耍造成的打架傷害。食物中毒;大部分中毒事故是由于未煮熟的小扁豆(蕓豆和無筋豆)、卷心菜和其他易蟲害蔬菜中農(nóng)藥殘留超標、購買食品變質(zhì)、從無證攤販處購買有毒米粉、食堂條件差等原因造成的,未按要求操作,發(fā)生個別中毒事件。
5。學校教學生活設(shè)施質(zhì)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例如,在教室里玩耍的學生被倒塌的屋頂砸傷。因社會干擾等引發(fā)的事故,搶劫、綁架、殺人、吸毒、敲詐等社會違法行為或校園暴力,威脅中小學生人身安全。7地震、雷擊、洪水、泥石流、山體崩塌、臺風、海嘯、冰雹等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學生心理扭曲導致的自殺和自殘
9。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的人身傷害
10。校園交通事故:參加戶外活動。校園性侵犯。近兩年來,校園性虐待已經(jīng)成為一個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問題。上述知識是小編對“學生傷害教師致人死亡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回答。如果學生傷害教師致死,如何承擔責任取決于學生的年齡。如果學生超過14歲,他們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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