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實踐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形:即用人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住所地與其經營所在地有所不同,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有所不同,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者的工資關系所在地有所不同等,如果這些“地域不同”一旦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區域,更是涉及到了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問題。該法顯然充分考慮了現實中的實際情況,賦予了勞動仲裁當事人更多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也可以選擇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仲裁,不僅有利于勞動爭議當事人權益的維護,也便于查清案件事實,有利于仲裁的審理。
相關知識:
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有地域管轄、移送管轄、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等。其中,地域管轄是最為基本的管轄。
地域管轄也叫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按空間或地域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它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別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就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镀髽I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特別地域管轄是以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8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特別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如果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前者稱為移送管轄,后者則為指定管轄。
以上便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您通過以上的內容對相關的問題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其他疑問或者實際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登陸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20年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2021-01-10公司收購成功要重組嗎
2021-02-09婚姻中索要彩禮能否構成經濟犯罪
2021-02-03假釋考驗期多久
2020-11-20買地鐵房的注意事項
2020-12-07破產債權是怎么分類的
2021-01-14不辦酒席就不算正式結婚嗎
2021-03-20傷殘鑒定程序怎么辦理?
2020-12-17房屋遺產繼承需要進行公證嗎
2021-03-16協商解約不成怎么處理
2020-11-28二手房購房定金合同范本
2020-12-28民間借貸房屋抵押必須辦理抵押擔保手續嗎
2021-02-15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可以遺贈嗎
2021-01-18定期壽險該怎樣理解
2021-03-02保險合同保證義務的執行主體是誰
2020-11-23只能在當地購買人壽保險合同嗎
2020-12-31代簽名人身保險保單法律效力問題研究
2021-02-14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
2021-01-21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車輛停運損失
2020-12-02怎么合理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和價格問題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