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合同是否必須寫明工程的工期(《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據《合同法》,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工期、,中間交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因此施工合同中應寫明工期,但不是強制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主要條款】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工期、中間交接工程的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等,負責材料設備的供貨、撥付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及質量保證數量保證期、相互配合等條款。(二)工程建設合同的形式:(一)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其他建設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二)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借用其他建設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包括資質等級低、資質等級高、資質等級高、資質等級低、資質等級相同的;
(3)施工總承包方或專業承包方不派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或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安全管理負責人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未建立符合養老保險關系的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制度,或者項目負責人未組織管理項目的施工活動,(四)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或者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采購或者租賃的,或者建設單位不能提供相關的采購、租賃合同、發票等證明,不能合理解釋和提供相應證明的;
(5)專業作業承包人的范圍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算除支付給承包人的“管理費”以外的全部工程價款;
(6)承包人直接或變相將承包的工程全部通過合作、合資、單項承包等方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七)專業工程發包人不是工程總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但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作為發包人的除外;(八)專業作業發包人不是工程承包人,最新資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5條【施工合同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工期、中間交付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資金撥付及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及質量保修期、相互配合等條款。但是,如果你需要知道施工合同的范圍和施工期限,你可以幫助讀者一個專業的律師會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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