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合同解除的處理原則是什么?《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結算條款的效力。”在示范文本的總則中,也有相同的規定。因此,合同終止后,建設單位仍有權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結算工程款。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施工合同終止后,建設工程竣工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司法解釋第三條的原則是:修繕后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承擔相應的修繕費用;修繕后的建設工程不通過竣工驗收的,發包人承擔相應的修繕費用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不予支持。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建設單位工程款結算的關鍵在于竣工工程的質量狀況。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或不合格,但修復驗收合格的,仍可支持工程款結算要求,但修復驗收仍不合格的,不予支持工程款結算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終止后的結算仍應按照終止合同中的工程款結算協議進行,即除結算直接工程款外,還應結算各種間接費用,利稅也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二是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和《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發包人違約終止合同的,發包人應當賠償給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一般來說,合同終止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實際損失包括因用人單位違約造成的停工、人工損失、現場管理費用增加、機械設備租賃費用增加、合同終止后退出造成的成本損失;可利用利潤損失主要是指工程損失建設單位因未能完成工程而遭受的預期可利用利潤;損失的定義應按整個合同價格的預期利潤減去已完成工程的利潤來計算,但必須注意的是,建設單位應說明該項損失的利潤比例工程項目或報價中的每一項,以計算合同終止時的損益。
在施工過程中,合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對業主和承包商都非常重要。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約束雙方當事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要正確認識施工合同的簽訂、終止以及終止后的賠償問題,以保護和維護各方的權益。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本公司的專業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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