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一方,以及取得該方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業主有時被稱為業主、建設單位或業主或項目法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1)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施工承包人按時進入施工現場。根據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
(2)因所供材料、設備的質量缺陷造成工期延誤,造成質量責任的,由承包人承擔。(3)檢查工程質量和進度。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發包人可以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隨時檢查作業的進度和質量。(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發的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5)支付價款并接管工程。(6)交貨。發包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并支付價款后,及時交付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以充分發揮建設工程的效益。根據《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施工單位按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2) 因所提供的材料、設備存在質量缺陷,所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造成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質量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三是檢查工程質量和進度。《合同法》第277條規定,發包人可以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隨時檢查作業進度和質量。四是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頒發的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支付價款,接管工程。《合同法》第279條第10款指出:“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管建設工程。”。交貨。發包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并支付價款后,及時交付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以充分發揮建設工程的效益。《合同法》第279條第3款指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提出了三種具體的違約處理辦法即發包人變更方案,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發包人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這三種違約行為都會導致勘察設計人員的額外工作支出,造成勘察設計人員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因此,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不當履行或延遲履行的責任,并根據勘察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支付額外費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計劃、提供不準確資料或者逾期不提供勘察設計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變更的,發包人應根據勘察設計所消耗的實際工作量增加費用。這里,用人單位以賠償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標準和期限向勘察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的,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適用。一方不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發包人遲延支付勘察設計費的,除承擔勘察設計費外,還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逾期利息等其他違約責任。發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成果造成的工程問題由發包人負責;發包人擅自將勘察設計成果轉讓給第三方使用的,發包人應賠償相應損失。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規定,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著作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復制、轉讓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給第三方或使用在合同之外。如有上述情況,乙方有權要求賠償。合同約定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和技術資料,但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的,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預付款或進度款的,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這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
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材料設備,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造成施工單位不能正常施工的,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責任,施工單位可以停止或者延期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向發包人索賠。因此,《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暫停或者延期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并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機械設備的轉移,材料和部件的積壓。在這里,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隱蔽工程隱蔽后,如果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重新開挖、拆除保護層,不可避免地造成返工浪費。因此,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先進行自檢,然后通知業主和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經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進行隱蔽施工。隱蔽前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既是發包人的權利,也是發包人的義務。發包人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檢查的,施工單位將不能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合同法》第278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隱蔽工程隱蔽前通知發包人進行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這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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