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有抵押買賣也不破租賃嗎(《物權法、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房屋有抵押的,如果租賃合同在抵押前簽訂的,抵押權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抵押房屋買賣,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土地抵押權登記的效力表現
(1)當同一土地使用權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如果有的抵押權已經登記,有的抵押權未登記,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后登記的抵押權受償。
(2)在土地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也就是說,抵押權一經登記,無論抵押財產的受讓人是否屬于善意,抵押權人都可與之對抗行使追及權。
(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抵押權受讓人的效力。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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