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為有限責任公司,實際為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企業所有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公司與股東難以區分,致使公司無法清償債務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利益與股東收入不分,導致雙方財務賬目嚴重模糊;
(2)公司與股東資金混用,同一銀行賬戶連續使用;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不斷混合,公司的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均受控股股東控制。控制公司侵害下屬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不享有與下屬公司債權相抵銷的權利,對下屬公司的債務必須依法清償;下屬公司的其他債權人以下屬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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