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未依法清算,股東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陳某稱:陳某與北京XX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發生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XX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豐民初字第66xx號民事調解書,a公司于2008年4月20日同意終止糾紛,他于日前向陳某支付工程款344308元;2008年5月至同年12月,他支付工程款每月向陳某支付30萬元,上述工程款共計2744308元;a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費14707元。調解書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由于公司名下沒有財產,執行結束。a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其股東王某、潘某、蔡某未依法對a公司進行清算,侵害了陳某的利益,應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公司債務。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答辯和質證。經法院法定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潘某、蔡某被認為放棄了辯護權和質證權。本案系股東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責任糾紛。爭議的焦點是a公司是否已經償還了對陳的債務,以及王,潘某、蔡某應承擔A公司上述債務的清償責任。
律師表示:是否承擔A公司上述債務的清償責任
A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被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王某、潘某、蔡某作為a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當自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未依法進行清算的。到陳某提起訴訟時,a公司的營業執照已被吊銷3年多,潘某和蔡某的下落也不得而知。王某稱,公司公章及相關材料在潘某手中,他無法對公司進行清算。因此,a公司的財務賬簿很可能被銷毀,清算無法進行?!度舾蓡栴}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司主要財產、賬簿、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陳先生根據上述介紹,請求王先生、潘先生、蔡先生支持A公司民事調解函(2008)第6676號關于清償上述債務的請求,未依法清算的公司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筆者認為,通過閱讀以上介紹,我們對股東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對此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網,他會給你一個專業的答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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