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少數股東權益的法律規定。資本多數決例外作為公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被廣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簡言之,如果公司的少數股東有足夠的談判能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表決權和分紅比例,但不限于其出資比例。
2。累積投票制(非強制性)
當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董事時,一名股東可以投票的總票數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數乘以擬選舉的董事人數;可以投票選舉一名或多名候選人,而不是投票選舉每名董事當選為董事會成員。顯然,累積投票制使只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東有可能贏得董事席位,從而在董事會中有“代言人”的希望,使中小股東在遇到嚴重問題時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與大股東或董事會的利益沖突。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利害關系股東不得參加表決。
4。關聯董事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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