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停工買賣合同可否解除(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工程停工能不能解除合同,要依據停工的原因而定,如果因不抗力因素造成無法開工的,不屬于合同違約,不能解除合同,如果無故停工造成工程不能交付的,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因發包人造成的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因發包人原因,如拖欠進度款、沒有按時提供原材料等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合同法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通常具體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賠償以下費用:
1、人工費損失。如停工、窩工的工人工資;工人低生產效率的損失;膳食補貼、工器具費用、各種管理費等相關人工費用損失。
2、材料費損失。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差價損失等。
3、機械費損失。由于工期拖延導致相關機械停工帶來的損失,轉移搬運帶來的損失等相關費用。
4、工地管理費。諸如由工期拖延產生的工地管理人員的工資等。
5、物價上漲的差生的差價費用。諸如工人工資上漲、機械租賃費用上漲、材料費用上漲等。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后可以解除。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工程停工能不能解除合同,要依據停工的原因而定,如果因不抗力因素造成無法開工的,不屬于合同違約,不能解除合同,如果無故停工造成工程不能交付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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