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一個有限公司至少有兩個股東。如果兩個以上的股東一起經營一個企業,必然會產生矛盾和利益沖突。與其他糾紛一樣,坦誠友好的協商應該是解決股東權益糾紛的最佳途徑。但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糾紛都能通過協商解決,所以訴訟或仲裁是最后的選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介紹了如何以訴訟為依托解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益糾紛的幾種常見類型。
1。股權確認投資者設立或參與設立公司,或轉讓公司股份,或取得科技股、贈與股等,但在行使股東權益時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他們需要確認自己的股權,即確認自己作為公司股東的身份。
由于種種原因,雖然一些投資者投資興辦企業,但并非以自己的名義投資興辦,而是以親戚、朋友、同學或其他人的名義投資興辦。這種安排只對雙方有效,不能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知道實際出資人的出資,并且公司已經承認其行使股東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雙方約定實際投資者為股東或者實際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實際投資者可以要求確認其股權,并要求名義投資者轉讓股利等股權。雙方未約定由投資者作為股東或承擔投資風險,且投資者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權利的,投資者只享有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的債權。第二,股東知情權和分配權任何公司都有一部分股東相對較弱,如小股東或其他失去公司實際控制權的股東。他們的權益是以知情權為基礎的,權益的最終實現是分配權。股東的知情權體現在閱讀和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經理名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當然,股東不得濫用其權利。例如,如果股東要求查閱或復制公司的會計賬簿,他應說明其合法目的。股東對分配的要求應以股東大會的決議為基礎。但是,公司不召開股東大會或者即使召開股東大會也決定不分配的,只能通過訴訟請求權利。公司不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公司限期召開股東大會。代表有限公司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拒絕召開會議的,提案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公司限期召開會議。公司連續五年以上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購買其股份。在許多情況下,各方很容易就這個問題達成共識。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由于這一規定的比較原則以及大多數公司章程中缺乏詳細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矛盾。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套規則,即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應當告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擬受讓人和擬轉讓的價格條件。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當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公司未及時召開股東大會的,擬轉讓股份的股東可以另行書面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并要求其限期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應當指定持異議的股東在一定期限內購買擬轉讓的股權。異議股東應當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無法約定價格條件的,通過評估確定股權價值。公司未明確轉讓股權,或者指定股東未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將股權轉讓給非股東。另一方面,擬轉讓股份的股東違反上述程序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部分股份,致使非股東因減持股份而放棄購買的,轉讓的股東可以要求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轉讓全部股份。拒絕轉讓全部股份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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