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在作出決定前,為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供證據的機會,對具體事項進行質證、反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世界各國都對其給予了特別的關注。我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1996年實施的《行政處罰法》。隨后,1998年實施的《價格法》和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相繼規定了聽證制度。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是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并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主要是行政機關專門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前,聽取當事人的辯護意見,當事人和偵查人員參加質證和意見,進一步澄清事實,核實證據。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如下:
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是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同于復議和訴訟。復議和訴訟是事后監督程序,聽證程序是事前和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和自我糾正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權利:(一)責令停產停業;(二)吊銷許可證,如信封監制證明、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等;(3)處以巨額罰款。根據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屬于數額較大的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罰款數額較大的規定是: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不告知當事人聽證權的,行政處罰不成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偵查人員主持。一般由郵政部門指定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者法制工作機構有關人員主持聽證,辦案部門不主持聽證。聽證記錄人還應當執行上述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序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偵查人員應當立案,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請求聽證后,法律工作機構或者承辦法律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聽證七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名單,申請撤訴的可能性和委托代理人的可能性,并通知辦案人員。辦案人員應當自當事人請求聽證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機構,并將案卷一并移送。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一至兩名代理人出席。當事人認為受訪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會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6。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告應當連同案件調查材料和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聽證應當根據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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