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能否主動退出公司是一個具有資本合作和人力合作特征的公司。公司的成立和經營不僅有賴于股東的出資,更有賴于股東的共同努力來經營和管理公司。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隨意退出公司。但在現實生活中,公司一些大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通過其他方式嚴重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針對這種情況,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異議股東可以行使股份購買請求權。也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公司依法擬收購股權,必須具備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也就是說,公司每五年盈利一次,每年在依法彌補虧損并提取公積金后,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公司一年內不將利潤分配給股東。2、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大財產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持有公司很大比例的股份。他們可以利用在股東大會上更多的表決權,通過合并、分立或者轉讓主要財產的決議。這些決議的執行可能嚴重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3、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提議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并退出公司的,應當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提出,大股東不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自股東知道或者不知道之日起60日內提出應當知道,大股東通過對公司的控制,實施了上述損害其他股東權益的行為之一,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其股份,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首先書面請求公司,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清償股權收購價款,并經法院判決退出公司。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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