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風險的防范一、事前防范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由雙方的出資協議確定。為了盡可能降低隱名股東的投資風險,應盡可能完善資本協議。協議應當約定出資比例、利潤分配比例、明顯股東表決權所代表的利益、明顯股東私下處分股份的后果,隱名股東因明顯股東自身原因造成的股份損害的賠償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資格風險主要存在于股權轉讓中。對于轉讓方或受讓方的股東資格爭議,應堅持以股東變更登記為基本標準,尊重股權實際轉讓事實的原則。(l) 公司有權對本次股權轉讓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進行審查,公司的變更登記可視為對本次股權轉讓和受讓方股東資格的確認,對公司及其股東具有約束力。(2) 受讓人實際接受轉讓人的出資,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承擔相應義務,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的,視為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的,責令辦理變更登記。(3) 是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一般不影響受讓人股東資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據工商登記確定股東的,公司、股權轉讓人、受讓人不能對抗。(4) 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完成工商登記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為股權轉讓有效條件的,本次股權轉讓在工商登記和/或股東名冊變更完成前不發生法律效力,轉讓人仍應視為公司股東。
根據新《公司法》第三條規定,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要求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工商登記對股東備案具有對抗性作用,備案人可以作為股東對抗第三人。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并非都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這種對抗效應是沒有登記的股東所不能享受的。第三,事后救濟如果糾紛已經發生,不能通過相關協議、規則或談判解決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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