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決議的違法行為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決議無效。二是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根據你反映的情況,股東大會的這項決議是非法的。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就是說,由于貴公司8名股東全部持有12.5%的股份,4名股東的股份總數將超過十分之一,我們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同時,《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經全體股東同意外,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從你提到的通知到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只有11天。召集程序明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是股東會的可撤銷決議。無股東申請撤銷的,股東會決議有效;但股東申請撤銷并經法院支持的,股東會決議自始無效。
作為公司股東,您有權選擇是否請求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決議。如果要上訴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決議,必須注意時效問題?!豆痉ā返诙l規定,申請期限為自決議之日起60日內。
根據《公司法》,股東大會決議分為特別決議和普通決議。
普通決議是指出席會議的股東只有半數以上表決權才能通過股東大會表決事項的決議。
特別決議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股東大會的特別表決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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