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商業秘密包括設計、工藝、產品配方、制造工藝、制造方法等,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信息、產銷策略、招投標底價等內容,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涉及面廣,不需要辦理任何登記手續。只要具有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幾乎所有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法無法涵蓋和保護的商業信息,都可以成為商業秘密,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一種特定的技術信息或商業信息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取決于它是否具有以下三個組成部分:一是實用性,即信息能夠應用于特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二是價值,即申請后的信息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
第三是保密性,即信息不能直接從公共渠道獲得,權利人已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包括簽訂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可見,企業對自身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是構成商業秘密的法律要求之一,也是獲得法律保護的前提。在實踐中,權利人可以對商業秘密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是組織制定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保密制度、實施保密教育、設立保密機構等。我們可以以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制定企業的保密規章制度,定期對企業員工進行保密教育,告知他們有保密義務的信息。我們可以設立一定的機構,派專人負責信息工作,派專人保管柜臺,嚴格使用程序。信息文件上應標明“保密”等保密標志和“不得帶出辦公室”等警示語,以限制接觸信息和資料的人員,限制信息發布的范圍和數量。第二是勞動合同的保密措施,包括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的實施。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持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從事類似業務并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不得自行生產類似產品或從事類似業務。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實施上述限制,必須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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