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保護與競業禁止有什么區別勞動法中的競業禁止制度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有益補充。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即都是為了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但也有不同的地方:
首先,競業禁止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員工從事競業活動和秘密侵犯商業秘密,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難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其次,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行為無法通過行政執法手段進行查處。但勞動者明顯違法、侵犯商業秘密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采取行政執法手段予以查處。第三,如果員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用人單位只能通過勞動爭議解決,即先仲裁后訴訟,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勞動者明顯違反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侵犯商業秘密的,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民事訴訟尋求賠償,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有益補充,《勞動法》中的競業禁止制度表明,競業禁止協議應當以維護商業秘密為基礎。員工不知道商業秘密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協議,以防止用人單位通過競業禁止制度“隱藏”或“封殺”部分關鍵人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持勞動力市場的活力,充分發揮人才的社會價值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有益補充,《勞動法》中的競業禁止制度也表明,用人單位不能僅僅依靠競業禁止制度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權益。即使雇員遵守競業禁止協議,他也可能通過泄露和允許他人有償或免費使用商業秘密來侵犯雇主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法》中的競業禁止制度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相結合,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同意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或者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另一方面,他們應該與工人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如果你或你的家人、親戚朋友處境復雜,需要法律服務,律師協會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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