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情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根據規定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是一年的時間,過了這個時間的話就不能再進行訴訟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這些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攜帶禁止規定是什么
2020-12-04三維標志商標什么意思
2021-01-20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獨立性的理解與適用
2020-12-09發生交通事故可否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
2020-12-22遺產繼承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2021-01-22判決后如何申請執行步驟是怎樣的
2020-11-28交通事故責全責保險賠償需要保險公司的人在場嗎
2021-03-18抵押貸款要壓房產證原件嗎
2020-11-13集資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區別
2021-02-27入職合同簽訂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哪些
2021-03-15工會會員享有哪些權利
2021-03-19勞動糾紛仲裁的手續有哪些
2021-01-13勞動糾紛處理的相關程序有哪些
2020-11-18選擇保險有哪些基本原則
2021-01-22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如何認定
2021-01-25車輛損失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2020-12-02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現狀及情況分析
2021-03-06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021-01-26事故后保險公司已理賠結案保險公司應否對后續損失擔責
2021-02-17綿陽居民保險報銷比例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