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李某原為原告公司的技術部經理、銷售人員。在原告與客戶公司2004年8月至2008年8月簽訂的11份購銷合同中,王某和李某分別代表原告與客戶公司簽訂了3份購銷合同。之后,在不離開原告公司的情況下,王某和李某于2005年5月31日與王某的妻子李某、岳母劉某共同投資,在大連成立了一家復合材料公司,與原告存在競爭關系。隨后,李某、王某于2005年9月、12月離開原告公司,擔任被告公司經理、副經理。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王先生、李先生代表被告與原告雷同簽訂了9份產品購銷合同,共計人民幣65.21萬元,原告主張的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原告稱,被告的主要成員曾是原告公司的重要員工,接觸過原告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客戶信息。被告公司自2005年3月成立以來,伙同原告雷同,在產品、客源等方面大量利用原告的商業秘密,低價搶奪了大量原本屬于原告的客戶,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因此,被告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辯稱,對原告所指“商業秘密”的內容不清楚,不存在被告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的事實,經審理,法院認為該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王某、李某曾在原告公司擔任重要職務。雙方代表原告與客戶公司簽訂合同,掌握了原告客戶公司的業務信息。同時,他們知道原告制定的保密制度。他們利用自身優勢掌握原告客戶名單,與其親屬共同成立被告公司,并向原告客戶銷售相同產品,披露、使用原告客戶商業信息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為由,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客戶名單,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萬元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刑事自訴案件的辦理流程怎樣的
2021-02-21第三方機構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哪些行為要承擔連帶責任
2021-02-01派出所可以開違停罰單嗎
2021-01-13不同意調解法院怎么判
2021-02-06買房子沒有土地證有什么后果
2020-11-18代書遺囑的效力分析
2021-03-19已經離婚了還算婚姻糾紛嗎
2020-11-09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可否作抵押物?
2020-11-13殘疾軍人撫恤金能否強制執行
2021-03-2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做好因國際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工作的通知
2021-02-11加工承攬合同糾紛被告方如何應訴
2021-01-01工程嚴重延期是否可以不履行合同
2021-03-09學生坐校車下車后丟失學校有責任嗎
2021-01-19侵犯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是否必經行政確權前置程序
2021-01-11被執行人把房產贈與兒子怎么辦
2021-01-04太原市樓間距規定
2021-02-26經濟賠償金是什么
2021-01-24先試用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2020-11-27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指什么,什么情況下沒有受益人
2021-02-07試論我國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