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應屬在建工程一類。從房屋角度上講,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組成,經濟上實行同一核算,行政上實行同一管理的建設單位,稱之為一個建設項目。凡未全部建成、運轉正常的建設項目,我們稱之為在建工程,包括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等組成部分。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在建工程可以用作抵押。
該《管理辦法》稱:“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所以,在建工程可以作為抵押物,但目前只限于作為繼續建設資金貸款的抵押物。抵押權人只限于銀行。并且,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就是在建工程的可以獨立運轉的單項、單位、部分、分項工程。例如一個獨立的車間、一套電梯工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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