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征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是,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什么是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其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同。董事會任期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成員應由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董事會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聘任。(二)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監事會成員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聘任。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予以糾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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