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他人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時,其保護方式為被動保護方式,有權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并予以擔保。海關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扣留有關貨物后,將及時通知權利人和貨物托運人。海關自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收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扣留貨物財產保全裁定或者停止侵權訴前裁定的通知的,海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海關未收到上述通知的,不予扣留放行。我們稱這種保護模式為被動保護模式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海關總署審批后,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上述備案知識產權的,將立即通知權利人,權利人逾期不提交申請和擔保的,海關放行。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交申請和擔保的,海關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涉嫌侵權的貨物予以扣留,并對貨物是否侵權進行調查。海關經調查認定侵權的,應當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經調查認定該貨物不侵權的,海關應當放行;如果調查不能確定貨物是否侵權,海關將立即通知權利人。海關自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予以放行。海關自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協助執行。我們稱這種保護模式為主動保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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