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6日,徐某與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共同出資成立XX公司。馮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為公司經理、總工程師。他們的月薪是6000元。公司成立后,原告積極開展公司對外業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但從未進行過收益分配。公司成立以來,因各種原因拖欠原告工資。考慮到原告是股東,他對公司發展不計較個人得失,繼續積極聯系銷售業務。但自2005年7月以來,XX公司一直不允許原告進入公司,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XX公司無故拒絕。2006年1月20日,原告因長期拿不到工資,與XX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自成立以來,財務由法定代表人馮某控制。從未向原告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及相關記錄備查。原告多次要求查閱公司賬冊,但XX公司無故拒絕。2006年6月8日,原告再次向XX公司提出書面請求,但至今XX公司仍未答復。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和**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被告XX公司辯稱,不存在不允許原告進入該公司的事項,他憑借掌握的技術擅自離開公司,致使被告公司無法生產,公司領導還邀請原告到原告家中。另外,被告公司經營期間,利潤不好,馮某本人也沒有拿到工資。被告公司沒有通知原告。原告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自2006年1月20日起,原告與被告公司分居,不是公司的大股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事實和證據,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認為股東依法享有股東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分為自利權和共同利益權。股東知情權作為共同利益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使股東全面、客觀地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切實實現股東利益,全面保護股東權益而設立的。XX公司是以非專利技術和技術成立的。XX公司作為XX公司的股東,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東的相應權利。但2006年1月20日,徐旭與**公司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不僅解決了徐旭與**公司的勞動關系,還處理了徐旭從XX公司撤資、徐旭在**公司股權轉讓及相關手續的辦理。協議簽訂生效后,徐旭已離開XX公司,雖然黃旭的股權轉讓手續尚未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完畢,但就徐旭與**公司及馮某而言,徐旭已不再是XX公司的股東,而阿旭應該不再有知情權。阿旭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徹底解決了XX公司和**公司的關系。法院推定他應當了解XX公司的相應經營情況,不再是**公司的股東。在這種情況下,他要求**公司會計賬簿的知情權和查閱權并不具有實際意義。因此,法院對阿旭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決定駁回原告作為XX公司股東的訴訟請求,股東身份的認定主要依據其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為股東,是否對公司實際出資,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根據公司章程,阿旭為股東,以實際出資將自己的技術投資于公司,工商局登記的阿旭仍然是股東,阿旭應該是股東。事實上,旭旭與XX公司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達成的和解協議尚未履行,未能繼續履行的原因是XX公司違約。和解協議解決的是勞動關系問題,而不是股權轉讓問題。雖然協議規定阿旭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馮某,但這叫轉讓。事實上,阿旭收回了自己的技術,讓馮某擁有了XX公司的全部股權。阿旭多次要求撤回阿旭的技術,但XX公司拒絕執行。即使股權轉讓,雙方之間也沒有轉讓協議,阿旭仍具有股東身份。即使阿旭仍然反對和解協議,不履行,也要承擔違約責任,這并不導致股東權利的喪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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