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綜合)指定交易制度,是指所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作為委托、交易、結算的代理機構,在交易前將自己的證券賬戶劃入該機構的席位號,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施行。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后,也可以根據需要更換指定交易所的證券營業部,因為股票價格總是動態的。當糾紛發生時,作為原告的股東應當考慮原告作為普通投資者,有責任在被起訴未及時撤銷指定后,根據股市的變化,采取合理措施,盡可能減少經濟損失。何時采取措施、采取何種措施,只能基于普通投資者在相應情況下能夠做出的合理反應。當時股價連續下跌時,應及時在被告所在地賣出股票,再與被告交涉,以免擴大損失。因此,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當按照價差的計算方法確定。撤銷指定交易申請表。證券營業部通過場內交易員向上海證券交易所計算機主機申報撤銷指令。交易所電腦主機收到撤銷指令,當日收盤后,上交所將發送確認回執,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無效
指定交易不能撤銷的情況:
1。投資者當日已完成證券交易,未完成交易結算責任。投資者當日已辦理委托,但交易尚未完成,投資者未完成部分的委托尚未全部取消。投資者賬戶證券負余額無法解決
4。注銷投資者賬戶后,證券公司證券余額合計為負,綜上所述,對于注銷指定股票交易的糾紛賠償問題,由于股票本身的性質是以股票市場的變化為基礎的,具體措施難以確定,故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按價差計算方法確定。對于指定交易不能撤銷的情形,也有明確規定。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咨詢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Com,他們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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