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實際出資的公司是否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設立,股東無實際出資,出資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不能設立,不能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繳本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記申請,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公司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的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價值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工作的股東的工資如何計算。股東不在公司工作,不擔任董事、監事的,不予支付股利股東只能按照每個會計年度計算的可分配利潤向其分配股利。以其他方式將公司財產轉讓給股東,可能被視為違反公司資本保全原則和《公司法》目前,國家立法對具有股東身份的職工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在股東身份之外是否具有勞動者身份,關系到證據的認定和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相比之下,筆者認為上述分析的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
1。股東并不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應當采用相對嚴格的標準來認定勞動關系。我國勞動關系鑒定傾向于保護弱勢勞動者,鑒定標準不嚴格。作為投資者,股東處于領導和管理的地位,他們的權力高于普通職工,他們知道公司的重大事務,他們可以利用自己的權力獲取有利的證據,甚至用公章偽造證據
股東擔任公司管理職務,不受公司管理。股東行使領導、決策、審批和管理職權,勞動關系中的職工由公司管理。他們的工作目標和內容大多是自己安排的,不是公司安排的股東勞動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得報酬,而是為了促進公司的發展,在沒有業績壓力的情況下獲得更多的投入和收益,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之上。股東自愿提供勞動,公司被動接受,未達成協議提供有償勞動,違反了勞動法的平等自愿原則,上述認識正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沒有實際出資,出資額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不能成立,不能登記。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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