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許可,是指未經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同意,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是對版權的限制。依照法定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一)編寫出版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計劃的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的以外,應當注明作品名稱和來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在教科書中編撰已發表的作品片斷、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幅藝術、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受侵犯。(二)作品在報紙上發表后,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三)錄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錄制的音樂作品錄音的,不得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五)廣播電臺、電視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播放已發表的錄音制品,但應當支付報酬。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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