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作為作者人身權的一項權利,其基本概念在各國法律中均有規定。關于什么是署名權,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簽名的權利。第二種觀點認為,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及其復制品上署名的權利,在第一種觀點中又稱為姓名表達權,將署名權與署名權聯系起來,容易使人們把署名權與署名權錯誤地等同起來。第二種觀點關注署名權與署名權的區別,準確把握署名權的本質,即在作品及其復制品上標注姓名的權利,而不論標注的目的如何。在理解簽名權的含義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簽名權的主體。署名權的主體是作者,但作者并不等于創作者的自然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者有三種:一是創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三是委托合同約定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無法人單位。作者概念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廣義上,作者不僅包括所有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還包括表演者、音像制作者或廣播機構;狹義上,作者僅包括文學、藝術、音樂、戲劇作品的創作者。因此,由國家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決定誰可以成為作者。此外,作者權與著作權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為作者與著作權主體并不相同。著作權有多種權利。版權的問題很復雜。作者只是著作權的基本主體之一。著作權主體除作者外,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于其他著作權而由作者享有,因此署名權的主體不等于著作權的主體
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兩個:作品論和人格利益論。我同意人格興趣理論。根據一般理論,人格權是為了維護一定的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在民法上屬于人格權,但應當以一定的利益為客體。這個物體是什么?它應該是“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系”,具體來說,作者控制著自己身份的公開。這反映了作者的意志自由和隱私利益對其身份是否被隱匿或披露以及隱匿或披露方式的程度等主要內容,簽名權的各種具體用途之和構成了簽名權的內容。明確簽名權的內容,可以使我們對簽名權有更清晰的認識,有利于簽名權的保護。署名權應包括以下內容:署名權是作者披露作者身份與作品關系的權利,因此作者可以選擇是否披露作者身份。如果您決定披露您的身份,您可以簽署您自己的姓名或其他公眾知道的姓名;如果你決定不透露你的身份,你可以簽署你的筆名或不。匿名也叫匿名。匿名并不意味著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權也是作者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即處分署名權決定署名方式的權利是署名人本人的姓名、化名、化名或化名。署名的選擇往往反映了作者對披露或隱藏作者身份的選擇和相應程度。署名或者化名,就是公開作者身份;其他人們很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往往部分或全部地掩蓋了作者身份[2]
作者身份權一部作品中作者姓名排列的決定權主要由作者協商決定。不同的作者排名順序往往會對作者產生很大的影響。一般來說,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得到很高的評價。比如,有的單位在評職稱時,只承認作者第一時間可以作為作品的結果參加評職稱[2]
署名權如果發表了作品的署名權,其他人以出版、廣播、改編等多種形式公開使用時,應當說明作者身份。也有人把這一權利稱為署名權,并強調在公開使用署名權時,應當寫明作者的姓名。我認為這不合適。因為作者的名字也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一個人的名字(廣義上)可能很多,而且只有一個人在作品上簽名。在使用作品時,指出作者的其他名字可能與作者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從署名權的本質出發,在未經作者事先特別同意的情況下,在其作品的公共使用中,著作權是著作權中最基本的權利,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著作權是復制計算機程序、文學作品、音樂作品的權利的法定所有權,照片、電影等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一般被認為屬于作者。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版權保護,而且受軟件許可證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設計不受版權保護。“版權”一詞已逐漸不能包括與作品有關的所有權利,作者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有一些特殊的權利,也稱為版權。未經許可,其他任何人不得發布或更改。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項極其復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成為法學中最復雜、最深刻的分支之一。署名權是這項復雜的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以上是我們在互聯網上可以找到的有關著作權和署名權的信息。我希望你能理解著作權的內容以及它與版權的區別。法律上有許多權利。我希望你能一個一個地記住他們的關系,不要犯任何錯誤!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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