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等非其主要責任造成的傷害。但對本人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造成本人傷亡的行為,按規定不屬于工傷范圍,7種情況可認定為工傷:
I。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人員
(2)在工作時間前后從事與工作場所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的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因暴力或其他事故受傷的人員(3)(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負傷或者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失蹤的;(六)非本人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的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發生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此外,認定為工傷的案件有五類:<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48小時內因病猝死或搶救無效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的(3)因有毒有害物質而住院急救的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核實,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的工作環境中或者急性中毒的(四)用人單位安排在依法宣告為疫區的場所工作并感染該病的 (五)曾在部隊服役,因戰爭、業務負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復發的職工,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救治。職工應當到簽訂工傷救治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如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疑似職業病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指定醫療機構診斷,并送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職工傷情經治療穩定需要康復的,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經確認,受傷職工可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申請工傷認定有期限的,按照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有期限的。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或者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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