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風險是什么br/>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p>
(1)?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履行職責的行為,由此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不必因履行職責而承擔民事責任
而且,法定代表人有越權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即:,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認為對方是代表法人行事的,法人也應當對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負責? 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者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因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法定代表人履行公司職責,公司承擔相關責任后,公司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損失?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向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p>根據《公司法》第21條第[1]款和第149條第[2]款的規定,實際控制人、董事,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公司負有賠償責任
此外,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公司利益的,除執行上述行為的有關人員外,應當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參與相關交易決策或簽署相關文件,很可能被認定為與相關侵權人共同侵權的,除法定代表人在表決相關董事會決議時明確提出異議外,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并記載在會議記錄中,或者法定代表人對有關人員的侵權行為不知情、無過錯的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法人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4) 解散、撤銷、破產后擅自處分財產(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公告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p>根據上述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要對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夠證明自己對公司的行為毫不知情,沒有主觀過錯和失職行為
一般來說,公司應當對公司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法定代表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一些犯罪中,除處罰單位外,還可以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漏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至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范圍,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定代表人通常被認定為本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時,法定代表人也應當對公司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被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不繳納稅款的,在特定情況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公司有公開民事訴訟或者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司法機關可以采取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等強制措施(二)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地在企業破產程序中,未經人民法院許可,法定代表人不得離開住所地。此外,在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妥善保管財產、印章、賬簿等,他擁有和管理的文件和其他資料;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者的要求工作,如實回答問題;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提問;其他企業不得新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不納稅的,稅務機關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p>因此,如果公司未能結清稅款和滯納金,且不提供擔保,則可能會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
如何防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1。在股東協議、合資合同、公司章程中增加相關免責條款,防范風險傳統公司法理論中有“商事判決規則”,即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作出商事判決和決定時,如果出于善意履行注意義務,即使作出的決定是錯誤的,也可以免除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商事判決規則”,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中國公司可以考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以下類似條款,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在董事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不需要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但構成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除外,以及其他肆意失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根據上述約定,對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經營而提出的任何索賠或責任,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但導致上述索賠或責任的行為不得構成營私舞弊、嚴重失職、肆意失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賠遭受損失的,公司應當賠償并合理補償? 以及其他開支和費用。”
2。通過集體決策規避風險,應當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提出明確的異議,并記入有關會議記錄p>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理論,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應當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董事會的集體決策,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外,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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