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單位職工自發生工傷(包括工傷、舊傷復發)或確診之日起,應當及時向工傷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并在接到工傷報告后15天內(無論治療是否結束)及時填寫《員工申請登記表》,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并在事實調查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認定為工傷的,發給工傷認定通知書。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調查取證時,單位及有關職工或親屬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下列材料:(1)填寫《職工工傷認定申請登記表》
(2)工傷職工身份證(3)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帳簿或有關材料(4)職工本人工傷保險足額及時繳納證明和參保職工名冊(五)事故發生前的健康狀況(六)醫療機構的工傷診斷資料或者職業病診斷資料(七)屬于生產性工傷的事故調查資料事故,必須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有關調查材料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圍的,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決定;逃逸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c)因工作壓力突發疾病的,提供工作壓力證明材料、疾病現場情況,對于陳舊傷復發,應在工傷認定前給予首次搶救性治療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在工作中丟失的,應當提供原傷害的鑒定材料和本次傷害與原傷害直接相關的證明材料,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出差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結論。屬于其他工傷范圍的,應當提供事故現場調查材料;生產、工作中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其他必要的工傷認定材料,除工傷認定的審批程序外,工傷醫療期間治愈或者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附公安局水上交警或者港航監督等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有效處理證明,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憑《工傷認定通知書》及時向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鑒定為三級以上的,可以評定其護理依賴程度。被鑒定為四級及四級以下的人員,如果受傷員工無故拒絕勞動鑒定或在鑒定過程中拒絕檢查,則不評估護理依賴程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受理職工工傷待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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