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因事故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和職業病診斷之日起一年內填寫工傷認定表,并將有關材料直接報送縣(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由縣(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整理,正本和副本用A4紙裝訂,交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提交下列材料申請工傷認定;一個>;必須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包括: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領取工資證明材料(工資表),考勤卡(記錄)、通行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出院總結、,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4)2張1寸免冠照片(5)身份證復印件(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證明)(7)調查記錄縣(市、區)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報告;第二個>;其他相關材料應匹配:(1)間接證據材料
(2)雇主的證據材料(3)律師的調查記錄和授權委托書(4)死亡時,死亡證明應提交(5)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鑒定證明
(6)車輛駕駛證復印件
<;三個>;其他有關證明材料:調查取得的調查筆錄證明材料和舉證單位的證明材料,提出材料的單位和提供材料的單位應當加蓋印章
縣(市、區)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書后調查取證,由兩人以上共同執行,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的,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二)依法查閱有關工傷認定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三)錄音、錄音,錄像、復制工傷認定相關信息,(區)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補正;申請人按規定改正后,縣(市、區)人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派員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對上報的工傷認定材料進行復核。對需要補充的材料,及時通知縣(市、區)人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糾正后明確驗收日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受理意見告知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工傷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h(市、區)人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出具《工傷(死亡)鑒定證明通知書》,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p>6。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市工傷認定小組應當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發給工傷認定證書,包括工傷或認定工傷的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認定工傷的決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各縣(市、區)人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并通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區)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工傷認定證書分別發給工傷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工傷鑒定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收件人應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工傷認定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整理有關材料,存檔20年以上。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的,由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處理,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委托律師查閱工傷認定有關材料的,可以在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9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委托人的委托書查閱有關資料,做好必要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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