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公司法人的風險主要來自單位犯罪。在刑法術語中,“公司”、“企業”統一表示為“單位”。單位犯罪的,應當承擔罰款責任。在許多情況下,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里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往往與“法定代表人”重合,以下是單位犯罪的幾種常見類型:(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集中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
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假藥、偽劣藥品、食品、農藥、化妝品等在這類單位犯罪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追究刑事責任,刑罰最重的是死刑。由于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的蔓延,食品犯罪是當前打擊的重點。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長、總經理田文華作為單位負責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二)走私罪(集中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產品、走私淫穢物品、走私廢棄物等,最長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參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件比較常見(3)商業賄賂罪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4條)。一般來說,只要收受的數額達到5000元,就可以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例如,一部蘋果手機就足夠了;目前,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數額標準為1萬元。在這個物價居高不下的時代,少數購物卡、加油卡可能已經觸動了刑法的高壓線在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可能性更大,尤其是在沿海較發達地區。近日,浙江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就是一個例證如上所述的民事責任,一般來說,由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承擔責任:(一)因經營過失對單位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單位在經營過程中因法定代表人的過失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這也是最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責任。例如,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大可能知道其越權(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但是,給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相應合同義務的,公司、企業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應規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三)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串通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犯法人財產的侵權責任,法定代表人可以對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4)股東責任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下列法律責任是共同的:作為公司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作為公司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他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樣,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唯一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投資者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需要法律幫助的,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股東或者按照發起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歡迎他們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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