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工傷? p>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前后的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他們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的傷害。外出工作期間,因工負傷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
7。工作時間和工作后48小時內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無效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的。曾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者工作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的,到用人單位后復發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勞動者不配合本廠認定工傷的,可以依法幫助自己維權,具體辦法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求助。工廠不配合工傷鑒定的問題我不知道怎么處理。律霸.com上有許多律師可以幫助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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