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48小時內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無效的;(二)在勞動保護活動中受傷的搶險救災等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曾在部隊服役,因戰爭、因公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的,職工到用人單位后復發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申請工傷鑒定的期限:三十日,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什么是“特殊情況”,什么是“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行決定。在上述期間,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申請工傷認定。(2)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計算。這段時間是排除期對于文中提出的問題,小編整理了以上答案,希望能幫助大家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如果上述介紹還有其他問題或實際情況比較復雜,可以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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