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勢相對穩定的,將致殘或者影響勞動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限(含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屆滿,受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待傷情穩定后,本法沒有規定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后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利于補償。實踐中,一般要求在接到工傷認定決定后三個月內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可能是工傷部門認為,如果雇主對工傷結論不滿意,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天。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工傷和職業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意外受傷。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必須同時滿足的兩個條件,同時必須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殘疾或死亡。意外傷害是指人身傷害,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和其他類似傷害
(2)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傷的人員,“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開始工作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時間。例如,工作時間從9:00到12:00,然后從14:00到18:00完成一天的工作。但員工提前8:30到崗或下班后18:30完成收尾工作。所有這些都可以確定為“工作時間之前和之后”,但有一點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準備或完成工作,如準備啟動機器,或在停機后清理與工作有關的機具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履行職責。這里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單位或外界“暴力、事故等”造成的。例如,員工在履行職責時,有人故意報復,直接攻擊員工,造成傷害、傷殘或死亡(4)職業病。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外出工作期間,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引起的疾病,因工負傷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的,“外出務工期間”包括因公出差和臨時因公出差。同時,他必須在事故發生時履行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在事故發生時受傷或失蹤(6)如果在工作地點和配偶居住地之間的合理時間內,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父母子女,也可以認定為工傷。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致人受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9月1日施行),2014)“上班途中”是指在必要的時間和從住所到工作區域的途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因機動車事故受傷的,應當增加違法駕駛問題。這種問題主要是由駕駛兩輪摩托車引起的。對違法駕駛(無證駕駛)達到交通事故等級的,不予認定工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還需要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的調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事故,也應納入本條例規定的工傷范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工作時間。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疾病猝死”是指:
1。非工作相關疾病引起的疾病猝死。因工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與工作無關的突發疾病,不會導致立即死亡,但在搶救后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的(三)曾在部隊服役,因戰爭或者工作致殘的,取得傷殘證書的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為保護復員士兵,士兵在戰斗和執行任務中受傷致殘。根據《革命傷殘軍人傷殘等級評定條件》,經有關部門評定為傷殘并取得傷殘軍人證的傷殘退伍軍人,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的,視為工傷。這主要是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付出了代價,為了切實保護革命軍人的利益而作出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情節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1)故意犯罪造成的
(2)醉酒造成的死亡或傷害(3)自殘或自殺對于您提出的問題,魯巴編輯整理了答案。實踐中,一般要求在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三個月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但《工傷保險條例》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沒有明確的期限。如果您對此有任何疑問,請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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