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提交材料《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填寫《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件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決定書復印件
(2)有效診斷證明等完整的病歷資料,按醫療機構病案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復制的檢驗檢測報告(3)受傷職工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4)勞動能力要求的其他材料考核委員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原工資和福利待遇(含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及補貼、獎金,與上班待遇相同)由單位按月發放第七條工傷的,受傷職工傷殘,經治療影響勞動能力,傷勢較穩定的,應當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第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傷情復雜,涉及多個醫療衛生專業,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作出期限可以延長30天第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損傷程度,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至5名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第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委員會應當將鑒定的時間、地點和應當攜帶的材料事先通知受傷職工。受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不能移動的受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到現場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者應當核實受傷勞動者的身份,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時間,第十二條專家組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提出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可以相應延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第十三條專家組根據國家標準《職業病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提出鑒定意見受傷工人的受傷情況和醫療診斷。所有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簽署意見并簽字當專家有不同意見時,專家組的意見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第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結論(1) 受傷工人及其雇主的基本情況(2)受傷情況介紹,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不全程度、診斷,第十五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送達受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十六條受傷職工或其用人單位對初評結論不滿意的,可以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重新進行鑒定,提交勞動能力初審結論原件和復印件,申請重新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第十七條受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一年后,為最終結論,對復審結論不服的,可以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審和勞動能力鑒定,受傷職工不能履行勞動能力鑒定義務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復審因身體等原因申請第一次考核、復試考核和工作能力復試考核,第十九條重新鑒定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工傷決定書》、《有效診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按照醫療機構病案管理有關規定轉載、復制的檢驗、檢測報告等完整的病案資料,如有疑問,請咨詢我方律師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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