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認定辦法》,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程序是什么。根據我國有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申請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認定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三)醫療保險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需要補正的材料一次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的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2)工傷鑒定費用由誰承擔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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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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