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等非其主要責任人受傷的,才能認定為工傷。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只有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而不是他們的主要責任,才能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申請工傷時,應當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書》
案情簡介。經調查,交警部門認定鄧某對事故負有責任。很快,鄧某的親屬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權威分析在工作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一個困惑:交通事故中受傷職工的主要責任能否認定為工傷?對此,有人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只有傷者無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在我看來,這種理解是不公平的。員工在上報交通事故工傷時,首先要區分事故發生在什么情況下,哪種情況最為嚴重。有幾種情況需要分析
首先,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進行計量,說明雇員因非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或火車事故受傷。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只有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而不是他們的主要責任,才能被認定為工傷。申請工傷時,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的車輛在用人單位安排下執行工作任務的,應當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證明,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駕駛人受傷,無論駕駛人本人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均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工負傷”應認定為工傷。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賠償原則。如果員工因疏忽大意而受傷,即使違反企業的操作規程或行為,并對受傷、傷殘、死亡負有責任或有過錯,也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的雇員鄧某駕駛雇主的車輛執行雇主指派的任務。在這個過程中,他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
第三,如果雇員不是司機,而是在執行雇主指派的任務時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無論該雇員是否對事故負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上述情況,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當認定為工傷,但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是職工的主要責任,在其他傷害情況下,不應考慮受傷員工的責任。實踐中應考慮的主要因素有: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事故是否與傷者的工作職責或任務有關,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崗位等,有例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吸毒(3)自殘或自殺p>因此,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員工在交通事故中故意違法,無論是否負有責任,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以上是對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詳細回答。希望它能幫助您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或您的家人、親戚朋友因情況復雜需要法律服務,律霸.com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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