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補償標準一級、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級傷殘津貼=個人工資× 24個月(2011年1月1日后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我的工資× 22個月(2011年1月1日后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我的工資× 20個月(2011年1月1日后23個月)
4,4級傷殘津貼=我的工資18個月(2011年1月1日后21個月)
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1級傷殘津貼=我的工資× 90%
2。二級傷殘津貼=個人工資× 85%
3。三級傷殘津貼=個人工資× 80%
4。4級殘疾津貼=個人工資× 75%
(注:實際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彌補)
二級,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津貼
一、五級傷殘津貼=個人工資× 16個月(2011年1月1日后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我的工資× 14個月(2011年1月1日后16個月)
殘疾津貼
1,5級殘疾津貼=我的工資× 70%
2。六級殘疾津貼=個人工資× 60%
(注:對難以安排工作的受傷職工,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實際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級,7級至10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津貼
1級,7級傷殘=個人工資× 12個月(2011年1月1日后13個月)
2,8級殘疾=我的工資× 10個月(2011年1月1日后11個月)
3,9級殘疾=我的工資× 8個月(2011年1月1日后9個月)
4,10級殘疾=我的工資× 6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工傷醫療補貼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喪葬補助=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6個月2。一次性死亡補助=統籌地區上一年度48個月至60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傷保險條例修訂,2011年1月1日后,一次性死亡補助改為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09年為17175元,2010年為19109元,2011年為21810元)。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自治區、直轄市備案)。家屬撫恤金標準如下:
配偶=職工生前工資× 40%,
其他親屬=受傷員工的工資× 30%
(注:老年人或孤兒人數將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10%。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因工負傷死亡的,經批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高于在崗死亡職工的工資,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其直系親屬可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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