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建筑企業往往在全國多個城市有項目,員工因工作需要經常到外地工作。2007年,當晚11時許,員工陳某在租住房屋附近的馬路上行走時被搶劫并刺死。上述事實,經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判決確認。陳某的家屬要求企業給予工傷死亡的處理,理由是“出差期間,我對事故不負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工傷認定的相關條件為:外出務工期間,因工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認定為工傷。陳某晚上出去散步顯然不是工作原因,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陳某的家屬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申請。陳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陳某家屬不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審理,復議機關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決定正確,維持陳某不是工傷的結論,駁回了陳某家屬的復議請求。陳某家屬仍不滿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陳某之死不屬于“因公外出”。他的死因不是因為工作。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判決駁回了陳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問題分析]
企業認為陳某不應認定為工傷的結論是正確的,但理由是不當的。所謂“因公外出”,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實行正常工作制度,在日常工作區域以外有一定日常工作區域安排的臨時活動。雖然從形式上看,陳某符合“因公外出”的條件,但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陳某因工作需要經常在外地工作,外出施工具有規律性和固定性的特點。結合陳某的工作性質,此案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因公外出”,而在外施工是陳某的正常工作。由于工作性質的不同,所有日常工作場所都可能是固定的或可變的,包括因生產特點和工作需要而經常變化的工作區域。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名建筑工人,陳某的日常工作場所是多變的,他在其他地方的建筑工地就是他的工作場所。因此,陳某在外地施工并非“因公外出”,這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在本案中,陳某是在下班后走路時被刺死的,顯然死亡時間不是工作時間;工地是陳的工作場所,死亡地點是他住所外的小路。顯然,陳的死亡地點不是工作場所;陳某下班時在工作場所外散步,被刺死。出去走走,不是企業的安排,也不是完成工作的必要。顯然,死因不是工作原因
綜上所述,陳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死亡,也不是因工作原因死亡,這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他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我們不能僵化地理解“外出打工”。如果外出工作是有規律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內容是員工主要的日常工作,就不能理解為“因公外出”。為了正確理解工作原因,我們應該把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結合起來,并判斷該行為是否為完成工作所必需
[敗訴原因]
本案原告敗訴的主要原因是對《工傷保險條例》中“因公外出”規定的誤解。因為死者陳某外出散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以外從事私人活動,不是單位安排的,沒有完成工作的必要,死因也不是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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