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事故受傷;(二)在工作前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因事故受傷(三)在工作時間內或者在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負傷或者因事故失蹤的;(六)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不是他的主要責任,也不是在城市軌道交通中,(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48小時內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應急救援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的(三)曾服兵役,因戰爭或者因公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的,到用人單位后復工的
(一)加蓋單位公章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兩份;(二)加蓋單位公章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兩份;(二)工傷事故申報表;(三)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供養親屬,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供養關系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證明原件;對傷殘等級進行評定的,應當提供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結論原件;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原件;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鑒定證明原件和復印件(5)受傷職工醫療(康復)費用清單(6)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人需提供出院總結;死亡員工應提供死亡證明材料(7)經批準的申請表,如《受傷職工轉醫院診治申請表》、《受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等,《受傷職工老傷復發救治申請表》和《受傷職工配備輔助設備申請表》(8)調出統籌區就醫的人員,提供定期的交通、飲食、住宿等稅務發票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復議延期是否要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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