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離退休再就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的,按照勞動用工關系處理,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應承擔退休再就業人員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2014年7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工廠繼續聘用我為技術員。在工作中,我因他人操作不當受傷,住院費用近2萬元。本案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律師回答:
2014年7月,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在這個時候,你和工廠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之后,如果繼續為工廠提供勞務,經用人單位許可,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屬于再就業情況,與工廠形成勞動關系。因此,您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您可以直接與工廠溝通解決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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