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設立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第三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商投資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的開發,提高產品檔次,節約能源和原材料,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其產品第四條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外商投資方向指引》和《外商投資指導目錄》的規定執行第五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損害國家主權和公共利益;(二)危害國家安全;(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4)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不受干涉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審查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并出具批準證書:
(1)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范圍內
(2)國家無需調撥原材料,不影響全國能源、交通、能源綜合平衡,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的范圍內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經批準后15日內報外經貿部備案(外經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第八條申請設立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受國家限制的,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外國投資者應當就下列事項向外資企業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目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所需水、電、煤、氣或其他能源的條件和數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外國投資者報告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外國投資者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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